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桂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926********3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926民初2330号
案号
(2020)豫0926执1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范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海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村铺支行借款本金700000元及截至2018年11月28日的利息(包含罚息)169588.75元,本息共计869588.75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应当以本金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张成柱、韩桂平、郑纪红、段巧莲、张桂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张成柱、韩桂平、郑纪红、段巧莲、张桂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海先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8元,由被告张成柱、韩桂平、郑纪红、段巧莲、张桂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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