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贾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63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024民初1597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6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韶阳、贾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许昌鸿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81532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6月6日至2017年5月31日违约金为107057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11686元,由被告张韶阳、贾伟伟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