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0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23民初1091号
案号
(2020)辽0123执1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艾秀伟借款本金760,000元;二、被告汪浩对上列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三、如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汪浩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艾秀伟对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艾秀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由被告沈阳市擎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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