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7********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603民初2646号 |
案号 |
(2020)川0603执10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廖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龙退还定作费19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9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退还义务,则利息计算至定作费退还之日止);二、被告德阳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樊龙退还定作款5000元;三、驳回原告樊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廖志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