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922********6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26民初2582号
案号
(2022)川0604执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科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支付利息14,650元(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二、被告四川艺新峰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对被告杨馨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王科负担124元,被告杨馨承担4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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