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益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01********20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802民初3105号 |
案号 |
(2020)闽0802执4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邱益强、魏红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邱培兴借款本金8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6日止款清结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邱益强、魏红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邱培兴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邱益强、魏红艳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则邱培兴有权以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排头村西湖路31号排头新村5幢26号房屋(闽2016龙岩市不动产权第00109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廖梦琳、邱斌锋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廖梦琳、邱斌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邱益强、魏红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