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昌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2********03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127民初436号 |
案号 |
(2020)桂0127执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昌庆偿还原告陆国俭借款本金13300元;二、被告陆昌庆支付原告陆国俭占用资金期间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33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被告陆昌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