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春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4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鄢民初字第489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7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春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封要民借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4年8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二、被告王春蕾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春蕾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张春林追偿。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春林、王春蕾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4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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