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安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1********52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81刑374号、(2019)鲁06刑终277号 |
案号 |
(2020)鲁0681执恢3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安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32年2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凤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31年4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建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刘通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203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思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高兆礼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吴长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吴连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乃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十、被告人陈思维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8334元、被告人刘通辉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高兆礼退交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凤嵩非法所得人民币44000元、追缴被告人刘建超非法所得人民币45000元、追缴被告人孙安涛非法所得人民币8700元、追缴被告人吴长隽非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追缴被告人吴连山非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黑色宝马汽车一辆、别克gl8汽车一辆、白色本田艾力绅汽车一辆,依法由扣押机关龙口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马孝忠、栾坤洁、温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