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文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8********09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4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424执10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夏荣祯、马传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96.75元及罚息(罚息是以下三部分之和:1.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39996.7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3499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2.自2016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98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3.自2016年4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97495‰计算罚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若被告部分偿还了借款本金,则应自偿还之日起以扣除后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二、被告徐现影、何文庆、夏荣友、许桂芳对上述债务在492000万元的范围内对原告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徐现影、何文庆、夏荣友、许桂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荣祯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夏荣祯、马传凤、徐现影、何文庆、夏荣友、许桂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