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华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2821********6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294号
案号
(2020)粤1202执2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锦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汉良归还借款200000元和支付借款的利息(2015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利息为12000元;2016年1月9日之后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六个月以下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梁锦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孔汉良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三、被告谭钻好、梁华新对被告梁锦龙的上述一、二项的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353元,财产保全费1655元,两项合计4008元(原告孔汉良已预付),由被告梁锦龙承担,被告谭钻好、梁华新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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