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海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1********20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581民初4863号
案号
(2020)豫0581执38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9年5月6日之前的利息为65305元, 2019年5月7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50000元,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二、被告房帅龙、郝振国、郭海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郭晓亮追偿;三、驳回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康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7元,由被告郭晓亮、房帅龙、郝振国、郭海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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