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蒯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21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04民初20580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157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执行人广州市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 3728000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20曰为1258953. 33元,自2018年 4月21日起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广州市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财产保全费 5000元、律师费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9973. 91元;3、被执行人唐玫、蒯军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唐玫持有的广州市阳咣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价值 9610400元的股权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三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5-16
发布时间
2019-06-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0104执15721号
立案日期
2019-05-16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75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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