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红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624********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823民初538号 |
案号 |
(2020)闽0823执13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海江、曹红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卡号 4096701753674480 的信用卡 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7 年 7 月 17 日止的产生的利息、违约金 20094.1 元、普通消费透支本金 89332.48 元、普通消费透支本金自 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结欠的利息 56471.41 元, 以及支付尚欠的信用卡普通消费透支本—24—金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含分期利息、消费利息等,每月利息以 89332.48 元为基数 (如已还款应相应扣减) 按年利率 24%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张海江、曹红英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卡号 4096701753674480 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家装类)的欠款本金 106656 元、自 2017年 7 月 18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7 日止的利息 48295.19 元,并支付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 106656 元为基数(如已还款应相应扣减)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陈稚文对上述判决的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海江、曹红英追偿。四、 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