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式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9********55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4民初674号
案号
(2020)闽0924执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式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金文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0053.06元。二、驳回原告杨金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2元,减半收取5431元,其中由杨金文负担2445元,李式寿负担29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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