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5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821民初576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10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三侯借款5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1日的利息64000元,合计114000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20年4月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许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