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2********51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0821民初576号
案号
(2020)内0821执10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五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三侯借款5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4月1日的利息64000元,合计114000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从2020年4月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被告许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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