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崔静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2********1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5执2166号
案号
(2020)辽0105执恢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日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小溪借款990万元;二、被告李日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刘小溪借款利息(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崔静姬代为偿还的31万元予以扣减);三、如被告李日新逾期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崔静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还款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刘小溪、被告(反诉原告)崔静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10269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刘小溪均已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51346元(反诉原告崔静姬已预交),由李日新、崔静姬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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