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5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01062号 |
案号 |
(2016)粤0104执恢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满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55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其中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10月17日止本金按1057250元计,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被告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上述欠款之日止本金按1155000元计)。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满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884元,由被告广州市隆昉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22 |
发布时间 |
2018-06-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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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4747555143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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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4号大院1号楼1-5层、2号楼1-2层、3号楼首层(市场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厂区西侧D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