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0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2民初466号
案号
(2019)豫1502执2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姜波、被告付宇豪和被告河南盛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学龙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7月22日至2015年10月21日止按月息1.5%计息;从2015年10月21日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计息;已支付的15000元利息在结算时应予以扣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7-16
发布时间
2019-08-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1502执2080号
立案日期
2019-07-16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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