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元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227********729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琼9021民初577号
案号
(2020)琼9021执7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王文姣、吴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贷款本金 84323.29元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 3月 18日利息为 4959.15元,自 2020年 3月 19日起以 8432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9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服务费 4781.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海南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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