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元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227********7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9021民初577号 |
案号 |
(2020)琼9021执7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二、被告王文姣、吴元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安县支行贷款本金 84323.29元并按照约定的年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0年 3月 18日利息为 4959.15元,自 2020年 3月 19日起以 84323.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9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服务费 4781.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