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毅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102********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411民初725号
案号
(2020)豫0411执11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史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45771.78元及利息49410.37元、罚息293602.14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12月23日,之后罚息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合计988784.29元;二、朱玉华、温冠军、程毅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8元,由史海军、朱玉华、温冠军、程毅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3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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