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明旭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3********73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502民初4857号
案号
(2020)豫1502执29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明旭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分行借款本金43903.63元及利息(2018年7月9日前的利息7361.02元,此后利息从2018年7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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