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温明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3********5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84民初5229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43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温明旭、薛小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借款170 000元及利息(以17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温明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永借款6000元及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为1910元,由被告温明旭、薛小恨负担1845元,由被告温明旭负担6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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