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飞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02********6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626民初1014号 |
案号 |
(2020)豫1603执9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帅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董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按照月利率为8.3376‰计算;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为12.5064‰计算;其中已还利息7360.33元应予扣除)。三、被告金飞飞对上述债务在1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董帅、金飞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