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卫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02********1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411民初616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99894.89元及逾期利息161151.46元,共计3061046.35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照上述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河南天润真露饮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吉平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王刚伟、于晓燕、李洵、郭晓沛、秦晓兵、王俊刚、徐淑珍、刘卫青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288元,由平顶山市金来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润真露饮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吉平彩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王刚伟、于晓燕、李洵、郭晓沛、秦晓兵、王俊刚、徐淑珍、刘卫青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