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丰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24民初3163号 |
案号 |
(2020)豫1024执16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栓桩、程丰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永红支付120465.5元。二、驳回原告闫永红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由原告闫永红负担1320元,被告裴栓桩、程丰收负担1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