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丰收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4********07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24民初3163号
案号
(2020)豫1024执16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鄢陵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裴栓桩、程丰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永红支付120465.5元。二、驳回原告闫永红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78元,减半收取2639元,由原告闫永红负担1320元,被告裴栓桩、程丰收负担13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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