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122********1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122民初7315号判决书 |
案号 |
(2020)鲁1122执1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1、被告王纪强、杨文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王希军借款19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9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按年利率36%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被告王纪强、杨文艳已付还原告王希军本息84000元;被告马秀军、杨永增、李永强对上述未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