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5********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285民初6014号 |
案号 |
(2020)鲁0285执10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日庄支行返还借款本金3990499.93元。二、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向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日庄支行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7.2计算,扣除189766.43元)。三、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日庄支行逾期利息(以3990499.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四、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日庄支行借款复利(以未归还的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2计算)和逾期复利(以逾期未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五、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日庄支行享有对抵押财产青岛晶盈新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位于莱西市院上镇南城线西、富武路南的青房地权市字第2014137730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一切设施(详见编号为青农商莱西日庄支行清字2017第0027号的房地产抵押清单)的优先受偿权。五、青岛晶盈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六、邵斌、胡昌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邵斌、胡昌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青岛晶盈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青岛晶盈新材料有限公司、邵斌、胡昌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