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01********754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1812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4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经双方结算,被告丁芳已于2018年12月30日偿还原告张端正借款本金10000元,现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2016年1月17日至今的利息未还,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共计6600元;被告丁芳承诺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2前一次性付清利息6600元;如被告丁芳不能按时足额偿还本息,原告张端正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有未付款项。原告张端正表示同意;二、本案一次性结束,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元,原告张端正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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