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荣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127********21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光民初字第1237号 |
案号 |
(2020)闽0723执恢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忠兵、江星于2016年4月7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64893.08元,2015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2875‰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荣兴对上述调解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黄文龙在本案借款中的担保物光泽县二一七路2号8层 804室(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4083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白玲在本案借款中的担保物光泽县镇岭路20-15号店面(房产证号:光房权证字第2014085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江枭所有的坐落于光泽县华桥乡铁关村的面积337亩的林权{林权证号:光林证字(2014)第0029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光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1-15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