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群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2********1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847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恢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群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清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军寒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就其承担的份额向被告于群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870元,由被告于群辉、黄军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