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雪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2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24民初582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6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德利、胡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占玉凤代为偿还的借款107666.5元及相应利息(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德利、胡雪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叶福坤代为偿还的借款107666.5元及相应利息(年利率6%,从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叶德利、胡雪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由被告叶德利、胡雪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