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亚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3********41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581民初561号 |
案号 |
(2020)内0581执7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亚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明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二、驳回原告孙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原告孙明已预交),由原告孙明承担71元,由被告朱亚梅负担3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德 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