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昌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21********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万民初字第420号 |
案号 |
(2020)黔0603执4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东鹏陶瓷销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67360元。二、由被告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东鹏陶瓷销售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6月20日贷款利息128878元。三、由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东鹏陶瓷销售中心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6736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算)。四、被告邱德仁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郑昌奇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傅家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750元,由原告铜仁市万山区金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528元,被告铜仁市碧江区东鹏陶瓷销售中心、邱德仁、郑昌奇、傅家盛负担422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