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701********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云0802民初1148号
案号
(2020)云0802执13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截至2020年2月10日止公务卡(卡号:6259190043352818)项下欠款63179.57元;二、由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委托代理费 2500.00元;三、驳回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6.00元,减半收取计1083.00元,由被告张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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