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09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7民初4098号
案号
(2020)桂0127执恢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黎杰向原告邓文川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二、被告黎杰向原告邓文川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付,从2018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黎杰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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