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1********2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321民初39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桂0321执7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朔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孝贤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9,858.22元及利息5,806.92元(该利息为暂计至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及年利率9%两种利率中孰低者加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曾型军、李成勇对被告唐孝贤所负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192元,由被告唐孝贤、曾型军、李成勇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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