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亮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21********4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221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221执5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民事判决书一、由被告彭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89867.64元及利息210343.66元(自2016年10月21日算至2017年12月21日),本息合计700211.3元;2017年12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2.3‰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彭亮超、六盘水锦绣前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彭亮超、六盘水锦绣前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彭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2元,由被告彭江、彭亮超、六盘水锦绣前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3-21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