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02********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再2号
案号
(2020)赣0302执24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赣030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二、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借款本金67904.99元,滞纳金4315.47元及截止2019年12月10日的利息71714.30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但不得超出年利率24%;三、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曾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支付律师费753元;四、驳回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5元,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曾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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