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30********0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322民初5933号
案号
(2019)闽0322执14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仙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武、阮浓红的各项损失305710.7元。二、被告毕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武、阮浓红的各项损失130090.3元。被告彭泽县长顺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三、被告阮琼洪、陈梅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杨武、阮浓红的各项损失380471.5元。四、驳回原告杨武、阮浓红对被告陈建勇的诉讼请求。五、驳回原告杨武、阮浓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7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泽支公司负担923元,由被告毕军负担350元,由被告阮琼洪、陈梅香负担1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07
发布时间
2019-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322执1436号
立案日期
2019-03-07
执行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3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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