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伟添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14民初6138号
案号
(2020)粤0114执102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汤伟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06098元给原告广州金碧加油站有限公司;二、被告汤伟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第一项未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货款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6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州金碧加油站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广州金碧加油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被告汤伟添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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