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7********3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626民初1163号
案号
(2020)豫1603执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旭欠原告雷春春吊车租赁费90000元,被告王旭自愿于2020年8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一次性还清,原告不再向其主张违约金。二、如果被告王旭逾期还款,被告王旭向原告雷春春支付欠款的同时,还需从2019年2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王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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