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6********5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203号 |
案号 |
(2020)豫0411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鸿江实业有限公司、祁岩、叶磊、尚琼、尚利琪、白洁、尚升、赵成业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10月20日尚欠贷款本金1800000元、利息59271.71元,本息合计1859271.71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平顶山市鸿江实业有限公司、祁岩、叶磊、尚琼、尚利琪、白洁、尚升、赵成业自愿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每月15日前还款180000元,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结清下余所欠贷款本息(利息、罚息按银行电脑结算凭证为准);三、平顶山市鸿江实业有限公司、祁岩、叶磊、尚琼、尚利琪、白洁、尚升、赵成业按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每月按时还款,若有任何一期逾期还款,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下欠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21533元,减半收取计107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66.5元,由平顶山市鸿江实业有限公司、祁岩、叶磊、尚琼、尚利琪、白洁、尚升、赵成业共同负担,于2020年6月15日之前付给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时间 |
2020-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