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鹏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18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1595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9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鹏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哲55290元及利息(从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二、驳回原告郭建哲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徐鹏晖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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