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3********6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983民初3018号
案号
(2020)鲁0983执17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广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周广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19年11月5日之前的利息216,853.46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87375‰,自2019年11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周广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期内利息的复利(以期内利息12,875.3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87375‰,自2009年4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周广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五、被告王长保、于鹏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四项判决内容在最高限额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爱梅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山东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2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周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印审判员刘秀荣审判员湛蕾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书记员姜浩欣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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