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丽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65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1民初4872号
案号
(2019)闽0521执15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6996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5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计347655.51元;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福建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银行承兑汇票垫款2992755.83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17年5月18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140489.25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黄洪林、陈惠琼、王荣平、庄志栋对被告福建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的借款6996000元及按《流动资金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兑汇票垫款2992755.83元及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至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破产受理前一日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或驳回破产申请之前,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银行应通过破产程序向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主张保证责任]。三、被告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黄洪林、陈惠琼、王荣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61元,由被告福建泉州市信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内外矿业(中国)有限公司、黄洪林、陈惠琼、王荣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04
发布时间
2019-04-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521执1507号
立案日期
2019-03-04
执行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0476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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