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022********51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10114号 |
案号 |
(2017)辽0102执28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代偿贷款本金及利息21,098,174.09元、代偿金额违约金495,807.09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并自2016年8月31日起,以21,098,174.09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担保费(自2016年1月8日起,以21,098,174.09元为本金、按年4.0%标准给付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若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有权对被告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编号SDY15002《第三人抵押反担保合同》项下的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石立顺、王平、石岗对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5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市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辽宁澳深低温装备股份公司、石立顺、王平、石岗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7-04 |
发布时间 |
2018-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