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7********4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832民初256号
案号
(2019)鲁0832执3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全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新玉、孙德柱借款本息共计28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新玉、孙德柱对被告李建宏、王立、丁洪涛、李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520元,由被告潘敏、山东全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02-15
发布时间
2019-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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