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927********4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梁民初字第3696号 |
案号 |
(2017)鲁0832执12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全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云国借款本息共计10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云国对被告李建宏、王立、丁洪涛、李巍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5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共计11055元,由被告潘敏、山东全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6-26 |
发布时间 |
2017-08-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