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向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02********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5民初3395号
案号
(2020)豫0425执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郏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计算,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款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赵其峰在其抵押物范围内对上述债务向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清偿责任,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位于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南段路东锦绣花园60号楼东4单元3层东户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平房权证湛河字第1300669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赵其峰、李向丽、陈晓勇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顶山市澜博商贸有限公司、河南亿铭商贸有限公司、赵其峰、李向丽、陈晓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平顶山市红华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0-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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